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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說明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人力資源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勞動力、就業人數、失業人數、非勞動力、失業率、勞動力參與率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編製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人力資源調查科
*聯絡電話:(02)2380-3600
*傳 真:(02)2380-3624
*電子信箱:mpw.stat@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書 面
新聞稿:有,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519&CtUnit=1818&BaseDSD=29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人力資源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有 ,網址:http://www.stat.gov.tw/np.asp?ctNode=514
磁 片:無
光碟片:無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內年滿15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人口(武裝勞動力與監管人口除外)。
*統計標準時間:
以各月含15日之一週為資料標準週;於資料標準週次週查填標準週內發生之事件。
*統計項目定義: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失業者: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定義相同,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統計單位:
勞動力、就業者、失業者、非勞動力:千人; 勞動力參與率、失業率:%
*統計分類:
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業、職業、從業身分、失業原因與地區別(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等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於調查次月22日發布,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發布。
*資料變革:
配合社經環境變遷及產業結構轉變,行政院主計總處定期檢討修訂行業、職業標準分類,人力資源調查之行業及職業,均依歷次修訂公布之行業、職業標準分類歸類統計;另亦針對勞動、退休及在學等狀況進行問項增修,並自95年7月起實施,俾提升資料確度及品質。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本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www.stat.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抽樣設計:本調查採分層二階段隨機抽樣法(Stratified two-stage random sampling method),第一階段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階段樣本單位為戶,每月調查約2萬戶(6萬人),抽出率約2.5‰,按人口比率與相關變數之變異分配各縣市逐月辦理訪查。樣本係採輪換方式,每一樣本戶須連續查填兩個月,隔年同期再查填兩次,共查填4次。 調查方式:兼採派員面訪與電話訪問方式,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遴選調查員擔任。 估計方法:調查所得之各項資料用比率估計法推計,並分別按20個縣市性別及年齡組別之戶籍人口加以修正。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調查資料品質,每月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辦理電話控制複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亦隨時辦理實地及電話控制複查。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自106年2月(發布106年1月資料)起,有關行業別資料之統計改按第10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歸類;自100年2月(發布100年1月資料)起,有關職業別資料之統計改按第6次修訂之職業標準分類歸類。
名詞定義
一、勞動力之分類
(一)民間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二)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三)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四)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就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五)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六)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二、就業者之從業身分
(一)雇主: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有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二)自營作業者: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者。
(三)受僱者:指為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而受僱者,並分為受私人僱用者及受政府僱用者二類。
(四)無酬家屬工作者: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