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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說明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總報告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編製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工商普查科
*聯絡電話:(02)2380-3575
*傳 真:(02)2380-3587
*電子信箱:d55a@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無
*書 面
新聞稿,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2805&CtUnit=1077&BaseDSD=7。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綜合報告
*電子媒體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543&CtUnit=379&BaseDSD=7
磁 片:無
光碟片:有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1.普查區域範圍:包括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含東沙、南沙群島)及福建省之金門、連江兩縣。
2.普查行業範圍:依據最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凡從事工業及服務業二大部門,均屬本普查行業範圍,惟不包括教育訓練(其他教育服務業中之補習班除外)、學術研究、人民團體與家事服務業及公共行政業。
3.普查對象:凡經營前項所列各行業之企業及場所單位,不論為公營或民營,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已登記或未登記,其設有固定處所者,均為本普查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靜態資料以民國100年12月31日為準;動態資料以民國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從業員工:年底支領薪資且在職之員工,如常僱及臨時員工,以及12月份每週平均參加工作15小時以上,不支領固定薪資之從業家屬。
2.派遣勞工:指企業因業務需要,與派遣公司或相關專業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委請提供具相關專長人員,由該企業指揮運用。
3.營運數位化:指企業運用電子資訊系統協助營運,包括運用電腦資訊系統協助內部管理作業、透過網路提供營業資訊、上網採購及銷售。
4.自有品牌經營:指企業以自己擁有經過法令註冊核准之商標或品牌,在市場行銷推廣其產品或服務。
5.三角貿易:指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中之企業全年商品銷售,係經國內接單,但不經我國通關,直接由他地運送至國外買方情形。
6.商品銷售管道:指企業商品零售管道。
7.跨國服務交易、投資及人員往來情形:指企業跨國服務(非有形商品)交易、設立子公司或分支單位、人員因公往來情形,以及外資直接投資本國企業情形。
8.生產總值:企業生產產品或勞務之價值。
9.生產力衡量:產出除以投入,如勞動生產力(生產總額除以員工人數);資本生產力(生產總額除以實際運用資產)。
10.附加價值率:按要素價格計算之增值淨額除以生產總額。
11.重點產業經營概況:指企業經營「生物科技」、「觀光旅遊」、「文化創意」、「綠色能源」、「健康照護」及「國際物流」等新興及重點服務業之產值、投入人數及場所單位家數概況。
*統計單位:
1.金額:新臺幣千元。
2.人數:人。
3.年增率或比重:%。
4.面積: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行業別、地區別、營業收入、實際運用資產及從業員工之規模別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每5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調查實施期間結束(101年7月)後一年半內,根據全部調查資料最後統計結果,編製總報告。
*資料變革:
1.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係依據統計法規定,為政府應定期舉辦之基本國勢調查,本普查自民國43年首次創辦以來,已建立每隔五年舉辦之規制,此次為第12次辦理。
2.本普查除第1、2次採全查外,餘均採全查及抽樣調查同時辦理。民國60年第4次普查範圍由臺灣地區擴及臺閩地區,並改由中央機關主辦。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102年12月底前發布總報告;並上載於本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www.stat.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調查方式:本普查採「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進行全面性訪查為主,網際網路填報為輔。
2.抽樣設計:採分業分層系統抽樣,以自動互動檢視法(CHAID)與即時線上分析處理(OLAP Cubes)之多變數分層方式,使同質性高之廠商歸於同一層。
3.資料處理方式: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相互配合進行。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1.本普查統計結果表式,按普查項目編製統計結果表,盡量作較細交叉分類,並輔以平衡元素利用電腦程式檢核各統計表之合理性。
2.蒐集相關資料予以檢核,並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以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
名詞定義
一、企業家數:以一個場所或多個場所結合成一個事業單位或獨立的經營體,從事一種或多種經濟活動,自行決定經營方針、資金運用等,備有經營帳簿,並自負盈虧者。
二、場所家數:一個營業處所即為一個「場所單位」,不論其財務是否獨立均屬之,例如一家工廠、一家商店、一家門市等。
三、年底從業員工人數:包括年底支領薪資且在職之僱用員工,以及不支領固定薪資之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
四、平均每從業員工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含薪資及非薪資報酬;如退休金、保險費等)╱從業員工人數。
五、生產總額:本國內所有生產機構或單位,在某一單位時間中,生產的所有最終商品和勞務的市場價值。
六、生產毛額=生產總額-中間消費(指廠商在營運或生產過程中購入的消耗物品或支付的服務費用,如耗用的原材物料、燃料、委外加工費等)。
七、附加價值率=全年生產毛額╱全年生產總額*100。
八、利潤率=利潤╱各項收入*100。
九、實際運用資產=資產總計(淨額)+租(借)用固定資產-出租借、閒置及待處分固定資產淨額。
十、實際運用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淨額+租(借)用固定資產。
十一、勞動生產力(平均每從業員工生產總額)=生產總額╱從業員工人數。
十二、資本生產力(平均每元實際運用資產生產總額)=生產總額╱實際運用資產。
十三、勞動成本(勞動報酬占生產毛額比率)=勞動報酬╱生產毛額。
十四、自有品牌家數:係指將文字或圖像依法註冊核准為商標,並於市場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之業者,惟不含代理品牌、所屬集團或關係企業之品牌。
十五、海外布局家數:具國外分支單位或持有國外轉投資企業股權達50%(含)以上者;或持股雖未達50%,但具有操控其財務、營運、人事或主導董事會決策之能力者,其範圍包括子公司、孫公司等。
十六、外資投資家數:係單一外籍自然人或國境外法人股東持股10%(含)以上股權之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