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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說明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農業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農林漁牧業普查總報告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編製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農業普查科
*聯絡電話:(02)2380-3566
*傳 真:(02)2380-3574
*電子信箱:agr@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無
*書 面
新聞稿,網址: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5624&CtUnit=1818&BaseDSD=29&mp=1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10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總報告
*電子媒體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9865&ctNode=554&mp=4
磁 片:無
光碟片:有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臺閩地區經營農作物栽培業、畜牧業、農事及畜牧服務業、林業、漁撈業及水產養殖業等生產與休閒活動之業者且合於普查對象標準者。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民國104年12月31日為準;動態資料以民國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農牧戶:指一般家庭有農牧業資源或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符合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
(1)104年底經營(含租借用、接受委託)之可耕作地面積在0.05公頃以上(不論有無實際種植農作物均包括在內)。
(2)104年底飼養1頭以上之大型動物(如牛、鹿等)。
(3)104年底飼養3頭以上之中型動物(如豬、羊、鴕鳥等)。
(4)104年底飼養100隻以上之小型動物(如雞、鴨、鵝、兔等)。
(5)104年全年自營農畜產品之生產價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
2.農牧場:指農牧戶以外之農業生產單位,包含獨資、合夥、公司、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試驗農牧場等,有農牧業資源或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試驗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符合農牧戶普查標準之一者。
3.農事及畜牧服務單位:係指以按次收費或依合約計酬方式,接受農家委託(非受僱於農家)或專門提供作物栽培服務、作物採收後處理及畜牧服務等直接性服務,包括農業產銷班提供班員農業生產及產品銷售前之服務活動事業,且於104年全年服務總收入(未扣除各項成本支出)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
4.林業:係指有林業資源或從事林木、竹林之種植、撫育及管理等經營生產事業,包括兼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林業活動事業,且104年底經營(含租借用、接受委託)之林地面積在0.1公頃以上;但承包造林業者或伐木業者不得將承包作業中之林地視為其經營之林地。
5.漁業:包括漁撈業及水產養殖業,從事水產生物之採捕、養繁殖等生產事業,或以漁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漁業活動事業,且合於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
(1)104年底擁有使用權(含租借用;但不含出租借)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等設備(不論有無實際作業均包括在內)。
(2)104年底經營(含租借用、接受委託;但不含出租借)之養繁殖水產生物面積在0.05公頃以上(不論有無實際養繁殖水產生物均包括在內)。
(3)104年全年從事採捕或養繁殖水產生物之生產價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
*統計單位:104年底家、戶資料。
*統計分類:農牧戶、農牧場、農事及畜牧服務業、林業、漁業。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每5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調查實施期間結束(105年6月)後半年內,先摘重要之調查資料予以統計分析,編製初步報告。
2.調查實施期間結束(105年6月)後兩年內,根據全部調查資料最後統計結果編製總報告。
*資料變革:
1.農林漁牧業普查係依據統計法規定,政府應定期舉辦之基本國勢調查,本普查自民國45年首次創辦以來,業已建立每隔5年舉辦之規制,此為第13次辦理。
2.第1、2次普查行業範圍僅含農藝及園藝業、畜牧業、農事服務業;第3、4、5次普查另增加漁撈業及水產養殖業;至第6、7次普查則刪除農事服務業,純粹以農漁生產單位為調查對象;第8次普查因各方對森林保護與開發逐漸重視,故將林業及農事服務業納入普查;第9、10次普查為避免遺漏休閒農業對象,特別註明「提供國人休閒娛樂之農林漁牧業為本普查對象」;第11、12次普查為配合農業結構調整,特將休閒、加工等項目加入農、漁業普查問項內;第13次普查除配合農業發展趨勢,持續加強休閒、加工等問項外,另納入勞動力投入及經營農漁業相關事業等問項,俾利提升調查效益。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106年3月發布初步報告;106年11月發布總報告;並上載於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www.stat.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本普查資料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相互配合進行。統計資料經電腦及人工檢核無誤後,編製統計結果表式,按普查項目盡量作較細交叉分類,以應資料使用者之需求。
2.本普查採全面性調查;家庭戶採「派員面訪調查法」,非家庭戶採「自行填報法」。
3.本普查之規劃與實施作業方法及資料統計結果重要項目摘要比較分析均編製成報告,可逕洽聯絡人或透過網路下載取得。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1.統計資料經電腦及人工檢核,並輔以平衡元素利用電腦程式檢核各統計表之合理性。
2.蒐集相關資料予以檢核,並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以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於實際資料發布前一週更正資料發布時間。
*列管狀態 列管
名詞定義
一、可耕作地:係指地面上之土壤能直接栽培農作物,不論其是否實際耕種。在認定上須注意下列幾點:
1.可耕作地並非以土地登記簿或土地所有權狀上所登載者為準,須依實際利用可耕作地情形查記,若暫時休耕或多年未耕而有復耕之可能者,應視為可耕作地。
2.下列情況仍視為可耕作地:
(1)新開墾之土地,已預備栽培農作物,但在年內尚未栽培者。
(2)因災害或其他因素,在年內無栽培農作物,但仍可再度耕作者(無論農民有無意願或能力復耕,只要土地使用仍可恢復耕作)。
(3)有肥培管理之人工牧草栽培地及園藝式苗木栽培地。
(4)利用堤防與河川間之浮覆地或新生地等公有地栽培農作物者。
(5)地目登記為竹林地,事實上已開墾種植農作物者,或以採收竹筍為目的之竹林,如綠竹、麻竹等。
(6)地目登記為林地而實際已開墾種植香茅草、樹薯、鳳梨、果樹,或已栽培花卉、苗圃者。
(7)林地上林木尚未長大,利用其空間種植農作物者,應將其種植農作物所占土地部分視為可耕作地。
(8)田、旱地造林,其所種植林木樹齡在6年以內者。
(9)溫室、玻璃室等設施栽培之基地,未舖設混凝土,可直接栽培農作物者。
(10)可耕作地一期種植農作物,一期養殖水產生物者。
(11)可耕作地僅暫時休耕或多年未耕者。
(12)可耕作地暫作觀光休閒遊憩用地、畜禽舍等用途,隨時可恢復耕作者。
3.下列情況則不視為可耕作地:
(1)因災害或其他因素,使土地流失、崩陷或毀損,已不能耕種,且不可能復耕者。
(2)若土地任其自然生長牧草,供牲畜食用或做肥料者。
(3)以採收竹材為主要目的之竹林地。
(4)為保護農作物而種植有林木或竹類(如防風林或防砂林)之土地。
(5)可耕作地上種植林木(非果樹)並已長大成林者。
(6)溫室、玻璃室等設施栽培之基地,如以混凝土等鋪裝無法復原者。
(7)可耕作地已築成長久性魚塭者。
(8)若可耕作地變更為建築房舍、停車場、畜禽舍等用途,且不可復耕者。
二、林地面積:簡單的說就是用以種植林木之土地面積,不論係自有、租(借)用或接受委託經營者均包含,在認定上須注意下列幾點:
1.林地並非以土地登記簿或土地所有權狀上所登載者為準,須依實際利用情形為準。
2.下列屬於林地範圍:
(1)耕地防風林、海岸林等地。
(2)保安林地、防砂造林地。
(3)樹木零星生長,但枝或樹葉覆蓋土地(樹冠投影面積)達3成以上之土地。
(4)林地之伐跡地(伐採後尚未造林者)。
(5)種植山桑、山茶等,多年未施肥管理且今後亦無管理意願之土地。
(6)雖有施肥管理,但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者,均視為林地。
(7)新開墾預備造林但尚未種植林木者,仍視為林地。
(8)農(平)地造林之田、旱地,其種植林木樹齡超過6年者,視為林地。
(9)參與山坡地造林獎勵之土地。
3.下列不屬林地範圍:
(1)岩石地、崩壞地、沼澤地、林道及其他林地內之固定設備用地等。
(2)若地目登記為林地,事實上用以栽培農作物(以耕地查填)或林業苗木者(以林業附屬用地查填),不視為林地。
(3)若種植竹林,事實上以生產竹筍為目的者(以可耕作地查填),不視為林地。
(4)田、旱地種植林木樹齡在6年以內者(以可耕作地查填),不視為林地。
三、林業附屬用地面積:係指林地以外各種林業使用土地,包含林道用地、儲木池(地)、林木苗圃地、遊憩用地,及其他如岩石地、崩壞地、沼澤地、林地內之固定設備用地等。
四、林業土地面積:係指上述林地及林業附屬用地兩者面積之合計。
五、魚塭養繁殖:係指築造人工塭池,或利用低地、沿岸內灣,海埔新生地等圍築堤防,人為引進水源或藉潮水漲落引入海水,使經常蓄水達一定深度,以集約方式養繁殖水產生物者;然以粗放方式如利用湖泊、水庫等養殖者,則不包括在內。魚塭養繁殖依其用水方式分為止水式、流水式、循環式三種。
六、淺海養繁殖:係指利用潮間帶及低潮線以外之淺海區域進行養繁殖者,其經營成本較低,且無需投餌。養繁殖種類包括牡蠣、文蛤、九孔、紫菜及石花菜等。
七、箱網養繁殖:係指利用湖泊及水庫等較大水面或沿岸、淺海的海面設置「箱網」以養繁殖水產生物者。